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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課規

公告分類 : 大學部課規

 

108學年度 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學士班 課程規劃表

一、本系學士班學生需滿足校核心課程及學程相關規定,學分達128.0學分,方得畢業。

二、本系學士班主修學程,包含下列各項:

  1. 教育學院基礎學程 (15.0學分)
  2. 體育與運動科學系核心學程 (26.0學分)
  3. 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(運動科學學程、運動教育學程2選1)

三、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:

  1. 運動科學學程 (25.0學分)
  2. 運動教育學程 (25.0學分)

四、校核心課程 37.0 學分(語文9學分、資訊科技2學分、體育4學分、服務學習2學分、選修核心課程20學分)

五、重要相關事項:

  1. 本系學士班學生須滿足校核心課程相關規定及修滿四個學程,學分達128學分以上方得畢業(即修滿主修領域(major)加一個副修學程(minor),或加一個本系專業選修學程,連同校核心課程學分,總計修習學分數達128 以上);惟持海外中五學制畢業生,以大學同等學歷資格入學本系學士班者,畢業學分數須增加12學分,可修習校核心課程(體育及軍訓課程除外)、院基礎、系核心或專業選修學程中任選課程共12學分。
  2. 運動科學學程學程又區分為「運動科學學群」與「健康促進學群」兩大學群,選修此學程之學生需至少修齊一學群之選修課程。「運動科學學群」至少需選修13學分;「健康促進學群」至少需選修10學分。
  3. 本系學生除修畢通識英語必修6學分外,尚需通過語言中心規定之英語能力檢測,並持成績證明至語言中心登錄,始達本校英語能力畢業標準。學生符合英語免修條件者,得申請免修;審核通過免修者,授予6學分並計入畢業學分數內。申請方式依本校「學士班校核心必修課程免修作業要點」公告為準。
  4. 本系學生須選修系上學程選修術科任4門課程抵認校核心課程體育(一)、校核心課程體育(二)、校核心課程體育(三)、校核心課程體育(四),但抵認之4門術科課程不計入系上學程選修學分內。
  5. 本系一至三年級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高於27學分,前一學期GPA達3.0以上則無超修限制。四年級學生修習學分數下限不得低於6學分。
  6. 本學年度入學之新生,及選擇本學年度課規為畢業審查標準之舊生,需於畢業前修畢「服務學習(一)」、「服務學習(二)限修本系開設之課程」2門課,全部通過者,始得畢業。
  7. 本學年度入學之新生,及選擇本學年度課規為畢業審查標準之舊生,需通過畢業門檻為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所屬各協會舉辦之C級教練、C級裁判證照各1張、需參加全國性體育與運動相關(學術或教學性質)之研討會1次後始得畢業。【以上請檢附相關證明由班代統一收齊後繳交系辦】
  8. 106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,畢業前應完成本校規定之跨域自主學習認證時數。詳細之考核標準及認證審核,悉依學務處「跨域自主學習認證實施辦法」辦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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